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三节 行政复议听证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三节 行政复议听证 第五十七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制发《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等事项事先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