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事实争议较大的;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有异议的;
案件重大、复杂或者争议的标的价值较大的;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事实争议较大的;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有异议的;
案件重大、复杂或者争议的标的价值较大的;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