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三节 行政复议听证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六十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三节 行政复议听证 第六十条 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由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确定,并且指定其中1人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可以另指定专人为记录员。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