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3.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九条 海关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一百一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在海关行政复议活动中,行政复议专用章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百一十三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海关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该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7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百零八条 目录 第一百零九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