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海关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该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按照规定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