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海关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办公用房以及交通、通讯、监控等设备由各级海关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