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第八条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海关可以在区内符合条件的场所(场地)实施检疫。 第十一条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但本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货物的监管年限,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监管年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的… 第十四条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