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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区内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内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并依法向海关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三十五条 区内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并按照海关规定设立海关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的备案、变更、核销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稽查、核查制度。 第三十七条 区内企业开展涉及海关事务担保业务的,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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