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区内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区内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区内企业开展涉及海关事务担保业务的,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