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进出综合保税区货物的检验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应当通过指定通道进出,海关根据需要实施检查。 第四十条 海关在综合保税区依法实施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四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对境外与综合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对区外与综合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根据管理需要实施海关单项统计和海关业务统计;… 第四十二条 区内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及出口关税、不涉及许可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海关对其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综合保税区设立审核、建设验收、监督管理等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164号发布、根据2010年3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191号、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