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区内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并依法向海关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内生产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