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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和程序

第十三条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 第十四条 高级认证企业应当同时符合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海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海关依据高级认证企业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赴企业进行实地认证。 第十七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认证并作出决定。特殊情形下,海关的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八条 经认证,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未通过认证决定书。 第十九条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5年复核一次。企业信用状况发生异常情况的,海关可以不定期开展复核。 第二十条 海关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就高级认证企业认证、复核相关问题出具专业结论。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得提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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