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和程序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和程序 第十八条 经认证,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未通过认证决定书。 高级认证企业证书、未通过认证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