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得提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

未通过高级认证企业认证或者复核的;

放弃高级认证企业管理的;

撤回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的;

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下调信用等级的;

失信企业被海关上调信用等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