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得提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 未通过高级认证企业认证或者复核的; 放弃高级认证企业管理的; 撤回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的; 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下调信用等级的; 失信企业被海关上调信用等级的。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