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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企业行为规则

第十四条 进、出口转关运输车辆,分别由进境地海关和启运地海关施加关锁,驾驶人员应在场确认封志完好及锁牢。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押运。 第十五条 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对海关在运输车辆上施加的封志不得擅自开启或损坏。 第十六条 驾驶人员应按海关指定的路线,负责将货物在规定的时限内运至指运地海关或出境地海关。申请人在承运转关进、出口货物的车辆抵达海关车检场后,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有关… 第十七条 转关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货物损坏、短少、灭失的,应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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