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进、出口转关运输车辆,分别由进境地海关和启运地海关施加关锁,驾驶人员应在场确认封志完好及锁牢。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押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