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进出境监管 第八条 游艇进境时或者实际出境2小时前,游艇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服务企业应当采用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单形式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境手续,并提交下列单证: 第九条 经核准进境的境外游艇,游艇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向进境地海关缴纳相当于游艇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十条 海关对进境游艇按照船舶吨税有关规定征收船舶吨税,填发吨税执照。 第十一条 海关对游艇所载物料按照游艇航行所需数量核准。 第十二条 海关对游艇所载人员(包括船长、船员等游艇服务人员)的个人物品按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有关规定监管。 第十三条 境外游艇复出境时,境内游艇复进境时,游艇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服务企业应当向出境、进境地海关提交结关申请。海关审核无误的,制发《进出境游艇结关通知书》(式样见附… 第十四条 游艇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服务企业应当自游艇结关之日起10日内,持《进出境游艇结关通知书》向游艇进境地海关申请办理游艇担保核销等手续。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