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对横琴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六条 横琴内使用电子账册管理的货物在横琴内不同企业间流转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相关电子数据信息。 第十七条 横琴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海关对横琴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 第十八条 在横琴内销售保税货物,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事先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十九条 横琴内的减免税货物的后续监管按照减免税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第二十条 从区外进入横琴的退税货物,按以下方式监管: 第二十一条 对横琴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加工贸易企业之间往来的保税货物,海关继续实行保税监管。 第二十二条 横琴内保税、减免税、退税货物因检测维修等情形需临时进出横琴的,须办理相关海关手续,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并且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运回横琴。 第二十三条 对横琴内企业在进口保税料件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副产品,海关按照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的有关规定监管。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横琴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海关: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企业书面报告海关时,应当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保险、灾害鉴定部门的有关证明。经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进出横琴的下列海关监管货物,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后,可以由横琴内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