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横琴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海关:
海关监管货物遭遇不可抗力等灾害的;
海关监管货物遭遇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坏、损毁、灭失的;
海关监管货物被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企业分立、合并、破产的。
海关监管货物遭遇不可抗力等灾害的;
海关监管货物遭遇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坏、损毁、灭失的;
海关监管货物被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企业分立、合并、破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