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企业书面报告海关时,应当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保险、灾害鉴定部门的有关证明。经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予以办理核销手续;
货物损坏、损毁,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的,仍应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予以办理核销手续;
货物损坏、损毁,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的,仍应接受海关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