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进出横琴的下列海关监管货物,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后,可以由横琴内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

价值1万美元及以下的小额货物;

因品质不合格进出横琴退换的货物;

其他已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货物。

未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个人不得携带、运输横琴内保税、免税以及退税货物进出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