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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电子账册管理

第八条 对联网企业,海关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经营范围、年生产能力等为依据,建立电子账册,取代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实施电子账册管理。 第九条 联网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分别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及成品单(损)耗的备案手续。 第十条 当电子账册的内容需要变更时,联网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联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可视情节收取相当于批准生产周转量保税料件税款二分之一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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