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联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可视情节收取相当于批准生产周转量保税料件税款二分之一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被降为B或C类管理的;

未通过年审的;

涉嫌走私处于调查期间的;

企业不按规定向主管海关传输真实、准确、完整数据的;

妨碍海关有效监管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