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2003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进出口管理 第十二条 联网企业需进行身份认证,通过计算机网络办理进出口通关及报核手续。 第十三条 联网企业办理通关手续时,其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应在电子账册核定的范围内。 第十四条 对异地报关的,主管海关应将电子账册有关数据传输至口岸海关。 第十五条 联网企业之间或联网企业与非联网企业之间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凭身份认证卡、电子账册或《登记手册》按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