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2003年)
  3.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进出口管理

第十二条 联网企业需进行身份认证,通过计算机网络办理进出口通关及报核手续。 第十三条 联网企业办理通关手续时,其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应在电子账册核定的范围内。 第十四条 对异地报关的,主管海关应将电子账册有关数据传输至口岸海关。 第十五条 联网企业之间或联网企业与非联网企业之间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凭身份认证卡、电子账册或《登记手册》按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