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联网企业办理通关手续时,其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应在电子账册核定的范围内。

海关凭电子底账、身份认证卡及其他有关单证,接受联网企业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