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具备条件的企业须向主管直属海关申请实行联网监管,并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实行联网监管的审批模式,经审核同意后,主管直属海关与企业签订《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并报总署批准后,方可实施联网管理。 第六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