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联网监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加工贸易经营资格,在海关注册,以出口为主的生产型企业;
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
能按照海关监管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并具有被核查功能的数据;
海关实行A类管理;
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实行联网监管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加工贸易经营资格,在海关注册,以出口为主的生产型企业;
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
能按照海关监管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并具有被核查功能的数据;
海关实行A类管理;
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实行联网监管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