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2003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200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是指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从而… 第三条 对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第四条 联网企业应如实向海关提供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企业备案、进口、库存、出口、单耗以及财务等相关数据。 第五条 海关应根据企业的申请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 申请联网监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条 具备条件的企业须向主管直属海关申请实行联网监管,并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实行联网监管的审批模式,经审核同意后,主管直属海关与企业签订《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并报总…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