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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核查核销

第十六条 联网监管实行企业定期报核,海关分段核销制度。 第十七条 联网企业应按照海关确定的核销周期和要求报核。 第十八条 海关对联网企业报核数据进行核对,必要时可调阅企业的相关管理数据、账册、单据和其他资料,下厂核对货物,并根据监管需要实施稽查。 第十九条 联网企业因故需内销加工贸易货物时,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在办理核销手续时,海关将电子账册余料与联网企业实际库存量进行对比,对料件的短少或超出部分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海关应对核销结果进行确认,将核销结论反馈联网企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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