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2003年) 第四章 核查核销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核查核销 第十七条 联网企业应按照海关确定的核销周期和要求报核。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