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2003年) 第四章 核查核销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核查核销 第十八条 海关对联网企业报核数据进行核对,必要时可调阅企业的相关管理数据、账册、单据和其他资料,下厂核对货物,并根据监管需要实施稽查。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