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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海关行政许可的管理

第十条 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是海关法制部门。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是海关总署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办下列事项: 第十二条 各直属海关法制部门是各级海关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办下列事项: 第十三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日常审查时或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直属海关法制部门在对本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有违法规定海关行政许可内容的,应当提出纠正的建议。 第十五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发现直属海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有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擅自设定、规定海关行政许可内容的,应当责令直属海关自行纠正。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海关总署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向海关总署或各级海关反映;对规章以外的有关海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在…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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