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直属海关法制部门是各级海关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办下列事项: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的规定,承办收集、汇总、上报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立法建议、本关区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等事宜;

受理、核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关于本关区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申诉、举报、意见建议,解答咨询;

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关于隶属海关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

承办或指导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关于本关区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行政应诉事宜;

对本关区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本关区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听证事宜;

指导、协调本关区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的其他应由直属海关负责的海关行政许可综合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