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是海关总署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办下列事项:

对海关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查、登记、评估;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的规定,收集、汇总、处理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立法建议;

受理、核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申诉、举报、意见建议,解答咨询;

承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关于海关总署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指导各级海关有关海关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宜;

对各级海关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协调各级海关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的其他应由海关总署负责的海关行政许可综合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