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一节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二条 海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八十三条 听证由海关负责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的部门组织。 第八十四条 听证应当由海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权: 第八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其他人员包括证人、翻译人员、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人。 第八十六条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为查明案情,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八十七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八十八条 案件调查人员是指海关负责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并参加听证的执法人员。 第八十九条 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可以要求证人、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人参加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一个工作日前提供相关人员的基… 第五章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