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八十二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二条 海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公民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十万元以上罚款; 对公民处没收一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没收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一节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