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听证应当由海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权:

决定延期、中止听证;

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与理由进行提问;

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主持听证程序并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决定有关证人、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人是否参加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