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八十四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四条 听证应当由海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权: 决定延期、中止听证; 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与理由进行提问; 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主持听证程序并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决定有关证人、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人是否参加听证。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