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三节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三节 告知、复核和听证 第六十六条 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八条 海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或者意见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第六十九条 海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而给予更重的处罚,但是海关发现新的违法事实的除外。 第七十条 经复核后,变更原告知的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的,应当重新制发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告知单,并且依照本规定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九…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