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三节 告知、复核和听证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六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三节 告知、复核和听证 第六十八条 海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或者意见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