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三节 告知、复核和听证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七十条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三节 告知、复核和听证 第七十条 经复核后,变更原告知的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的,应当重新制发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告知单,并且依照本规定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经复核后,维持原告知的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的,依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