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经审核存在问题的,法制审核人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退回调查部门。

仅存在本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问题的,法制审核人员也可以直接提出处理意见,依照本章第三节、第四节规定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