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二节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二节 法制审核 第六十三条 海关对已经调查终结的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处理决定。但是依照本规定第六章… 第六十四条 海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十五条 经审核存在问题的,法制审核人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退回调查部门。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