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二节 法制审核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六十三条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二节 法制审核 第六十三条 海关对已经调查终结的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处理决定。但是依照本规定第六章第二节快速办理的案件除外。 海关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二节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