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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5日起实施。原《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署监〔2001〕21号)、《海关总署关…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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