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转关货物系指:
由进境地入境,向海关申请转关、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
进境地:指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
出境地:指货物离开关境的口岸。
指运地:指进口转关货物运抵报关的地点。
启运地:指出口转关货物报关发运的地点。
承运人:指经海关核准,承运转关货物的企业。
转关货物系指:
由进境地入境,向海关申请转关、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
进境地:指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
出境地:指货物离开关境的口岸。
指运地:指进口转关货物运抵报关的地点。
启运地:指出口转关货物报关发运的地点。
承运人:指经海关核准,承运转关货物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