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5日起实施。原《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署监〔2001〕21号)、《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署监〔2001〕22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署监一〔1992〕1377号)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 第三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