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2008年) 第三章 保税核查程序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2008年) 第三节 第三章 保税核查程序 第三节 核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核查结束后,海关应当对《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归档或者建立电子档案备查。 第二十五条 海关应当在保税核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保税核查结论,并告知被核查人。 第二十六条 海关实施保税核查,发现被核查人存在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并填制《保税核查处理通知书》(见附件2)书面告知被核查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