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2008年) 第三章 保税核查程序 第二节 核查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保税核查程序 第二节 核查实施 第二十三条 海关核查结束时,核查人员应当填制《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见附件1)并签名。 实地核查的,《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还应当交由被核查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签字或者盖章;拒不签字或者盖章的,海关核查人员应当在《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