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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2008年) 第二节

第三章 保税核查程序

第二节 核查实施

第二十条 海关核查人员开展核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一条 被核查人应当接受并配合海关实施保税核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海关保税核查需要的有关账簿、单证等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第二十二条 海关在核查过程中提取的有关资料、数据等,应当交由被核查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海关核查结束时,核查人员应当填制《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见附件1)并签名。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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