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海关核查人员开展核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查阅、复制被核查人与保税业务有关的合同、发票、单据、账册、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简称账簿、单证);
进入被核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保税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询问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与保税业务有关的情况。
查阅、复制被核查人与保税业务有关的合同、发票、单据、账册、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简称账簿、单证);
进入被核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保税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询问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与保税业务有关的情况。